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事機構或相關團體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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