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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隔離醫院之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展延一次或重新指定。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其指定: 一、隔離病房未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二、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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