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應變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
其維護費用等,得酌予補助。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但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得依中心指揮官指示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
動年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前一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
差額。
前項補助期間,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立法理由〕 考量疫情流行時間長短,會隨致病原的種類、藥物或疫苗研發與上市狀況
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為使啟動之隔離醫院營運受影響之補助基準年,能具
視疫情流行狀況調整之彈性,並符合補助受影響營運收入之原立法意旨,
爰於第二項後段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得依中心指揮
官指示補助之基準年計算差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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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自一百十
年五月十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之第十三條規定,為配合啟動隔離醫院受影響營運補助費用措施
實施期程,自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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