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2090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4條條文,自110年5月1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1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089003020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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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 0910013294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之附表一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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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2000068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9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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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73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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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5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308號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4條(原名稱: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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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8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719號令修正發布 第 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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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90000099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8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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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1010101085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條文及第2條之附表一、第6條之附表二,本次修正發布之附表二 自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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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40100962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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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40101207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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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50100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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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2090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4條條文,自110年5月14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按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傳染病防治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授權訂定,業經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於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
發布,歷經十度修正在案。依現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隔離醫院啟動收
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
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惟一百零九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同年一月二十日成立,至翌(
一百十)年五月因國內疫情嚴峻病人數急遽增加,始啟動隔離醫院,然該
等醫院於前一未被啟動年(即一百零九年)之營運實已受疫情影響,為使
啟動之隔離醫院營運受影響之補助基準年,能具視疫情流行狀況調整之彈
性,並符合補助受影響營運收入之原立法意旨,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得依中心指揮官指示補助
    之基準年計算差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配合啟動隔離醫院受影響營運補助費用措施實施期程,明定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應變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
其維護費用等,得酌予補助。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但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得依中心指揮官指示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
動年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前一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
差額。
前項補助期間,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立法理由〕
考量疫情流行時間長短,會隨致病原的種類、藥物或疫苗研發與上市狀況
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為使啟動之隔離醫院營運受影響之補助基準年,能具
視疫情流行狀況調整之彈性,並符合補助受影響營運收入之原立法意旨,
爰於第二項後段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得依中心指揮
官指示補助之基準年計算差額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自一百十
年五月十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之第十三條規定,為配合啟動隔離醫院受影響營運補助費用措施
實施期程,自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