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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於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檢查 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 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主管機關應告知受檢查者,並得依本法為必要 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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