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指定為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以下稱執
  行機構):
  一、 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各一名以上。
  二、 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前項申請指定之受理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
  為之。
  第一項執行機構未能提供臨床心理、職能治療或社會工作等相關服務者
  ,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醫院訂定合作契約。
  替代治療之執行人員,每年應接受替代治療繼續教育講習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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