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 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經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為禁菸場所者,為本法之禁止吸於場 所,爰定定禁菸標示之設置處,且該場所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