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
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立法理由〕
經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為禁菸場所者,為本法之禁止吸於場
所,爰定定禁菸標示之設置處,且該場所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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