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
〔立法理由〕 一、現行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其就養給付之後續發給,係
由榮家每半年將指紋驗證紙寄予榮民,由其捺好指印後寄回,經分析
比對符合者,發給半年就養給付。倘榮民於領取就養給付後亡故,其
埋葬費之申請,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
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
,申請發給之。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
時,不予發給,不足時僅發給差額。」辦理。
二、目前就養給付為每月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元,埋葬費為四萬元。按現行
規定每半年發給就養給付約為八萬四千九百元,修正為每季發給就養
給付約為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元,如榮民於領取每季就養給付後亡故,
依上開規定,所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之差距已明顯縮小。為符
實需,現行就養給付之發給方式,由每半年改以每季發給,爰修正本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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