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
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
施盤點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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