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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 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 施盤點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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