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寄發當月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繳納單,各用戶應於次月 一五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即自繳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