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寄發當月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繳納單,各用戶應於次月
  一五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即自繳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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