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辦理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
辦理專案查核。
專責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克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執行
職務應採不預告方式,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稽核資料應加以保
密,且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農業保險業務經辦單
位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專責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
稽核工作之進行。
〔立法理由〕 參考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信用部內控內稽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範內部稽核辦理次數、執行人員應注意事項及
受檢人應予配合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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