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
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
心)查詢及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位回報器應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
鮪延繩釣漁船未正常回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
,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監控中心回報船位;返港後
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如有關閉船位回報器之需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後,始得關機。
鮪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
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四項酌修標點符號。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漁
    業署,修正第二項機關名稱。
三、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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