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除漁業合作國已指定漁船應進入該國港口卸魚或轉載外,對外漁業合作漁
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以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港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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