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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農民或農業產銷班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自行辦理共同運銷,貨源以其直接 生產者為限;必要時農產品批發市場得請其提出當地農民團體簽證或出具 之農產品生產面積及數量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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