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部(股):
    (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
          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
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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