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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級漁會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應送全國漁會,並彙提審議小組審定,其 審定結果並應由全國漁會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申請漁會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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