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設競選辦事處、置助選員者,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同時備具
  競選辦事處登記書一份、助選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
  該助選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一吋正面脫
  帽像片二張,送請主辦選舉機關審核,未同時繳送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各該候選人。登記書及名冊式
  樣如附式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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