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七項所定提案人名冊及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連署人名冊經戶 政機關查對後,其人數不足規定,本會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提時,應將 刪除之提案人或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提之名 冊經刪除後,仍不足規定人數者,亦同。 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時,提案人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情事,應 予刪除。
配合本法第十條項次變更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