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
請變更登錄。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但
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
替代之。
〔立法理由〕
查第五條規定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傳輸至資訊網站之佐證符合安全標
準之測試證明文件,須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惟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內容
與宣告產品安全有別,且考量變更登錄之審查時間實務上為三十日內完成
,爰修正第二項將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其能佐證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
證明文件,放寬為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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