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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