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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自行車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未配合或抽驗判定不合格者, 廢止該車型電動自行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如附件。
附件-電動自行車新車抽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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