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報義務人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其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
  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
  年申報一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
  報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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