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其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硫
氧化物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六以上小於七‧九者,費額依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九以上小於八‧二者,費額依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百分之七十收取。
三、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八‧二以上未逾八‧五者,費額依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放流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應依申報繳費當期排煙脫硫設備運作期間
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傳輸之有效數據,以下列公式計算:
P=ΣCn/n
一、P:當期排煙脫硫廢水申報之氫離子濃度指數。
二、Cn: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
三、n: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筆數。
前項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排煙脫硫廢水排入海域水體前之最終放流口
或經主管機關認可具代表性之適當位置設置。在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成前
或故障期間,得以人工每日採樣檢測數據替代,且應保留相關紀錄三年備
查。
當期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七‧六及大於八‧五之日數,超過申報繳費
當期總日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其費額不適用第一項所定優惠方式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序文未修正。
(二)配合本辦法修正調整第一款至第三款引述條文之條次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四、參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明確規定
相關紀錄保存年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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