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於運送時,應攜帶該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表單、安
全資料表、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
前項之安全裝備,運作人應參照安全資料表及其危害特性,備具適當之緊
急應變工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設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運送人運送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亦應依攜帶相關文件及安
    全裝備。
三、運送聯單修正為運送表單,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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