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 ,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無勞工作業場所 容許暴露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 方公尺二百五十毫克(mg/m3)。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