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聯防組織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組長或組員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至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變更:
一、組長。
二、組員。
三、應變聯絡資訊。
四、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組長或組員未依前項期限完成變更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日內完成變
更。
組長變更者,應由新任組長檢具推派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請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聯防組織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於指定之網站上
    變更之項目。
二、第二項規定若逾期未變更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於指
    定之網站完成變更。
三、第三項規定組長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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