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涉案事業之董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行政罰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六條規定而應併受處罰者,其符合下列各款要
件,得一併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
一、該涉案事業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得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
二、誠實且完整的陳述違法行為。
三、於案件終結前,依據主管機關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
    。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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