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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屬委員會組織章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主任委員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專案小組處理特定之工作項 目。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小組成員由會員機構相關 部門副、襄理或科長級組成,小組研議結論,應提報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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