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屬委員會組織章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章則係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
五條及本會組織章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為有效推動業務,設置業務發展、法規紀律、查核輔導、財務稅務及
管理訓練等五個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五至十五人。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會員副總經理級遴選聘兼為原則,提報理事會備查。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會員副總經理級或資深經理級遴選一至二人為原
則,報經理事長核定聘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經理級遴選聘兼為原則,或邀請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擔任。各主任委員遴選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時,應以同一會員不超過
一位為原則。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但續
聘得連任之。遇有缺額時,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補足之,均以補足原
定之任期為限。

業務發展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既有信託商品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二、新種信託商品之研議及規劃事項。
三、會員、客戶權益保障暨會員與客戶或會員間業務紛爭調處之研議事項
    。
四、會員間共同性業務規章、契約及其他相關規範之擬訂事項。
五、紛爭調處及自律公約相關規範之擬訂事項。
六、信託觀念推廣及會員業務宣導之研議事項。
七、主管機關交辦有關信託業務之研議事項。
八、會員信託業務有關共同性建議及疑難事項之研辦事項。
九、會員間及本會與其他機關團體有關信託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十一、本會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

法規紀律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會員間法令遵行之協助、指導與諮詢事項。
二、其他委員會會辦案件法律意見之提供事項。
三、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四、研擬會員違反法令、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意見事項。
五、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六、協助信託業務相關規章之擬訂事項。
七、協助新種信託商品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八、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九、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

查核輔導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會員之查核與輔導規劃研議事項。
二、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及專案查核與輔導相關規範之擬訂事項。
三、研擬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缺失之處置意見事項。
四、協助會員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事項。
五、會員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事項。
六、本會財務之稽核事項。
七、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

財務稅務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之擬訂及解釋事項。
二、信託業稅務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信託業務相關稅務法令之蒐集、整理及彙編事項。
四、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五、本會經費收支、運用及管理之研議事項。
六、協助新種信託商品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

管理訓練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本會會務章則之研議事項。
二、本會會務範圍擴增之研議事項。
三、本會公共關係之研議事項。
四、本會國際間活動之聯繫、協調及交流之研議事項。
五、本會參觀、講習、聯誼、比賽等活動之研議事項。
六、本會出版刊物之審定事項。
七、會員從業人員資格審定之諮詢事項。
八、會員從業人員在職訓練之研議事項。
九、編擬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事項。
十、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

委員會置秘書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人,經辦委員會議事項。其人選得由
主任委員自會員遴選適當人員,或請本會指派會務工作人員兼任。

主任委員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專案小組處理特定之工作項
目。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小組成員由會員機構相關
部門副、襄理或科長級組成,小組研議結論,應提報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議本會交議或委員提議之案件。委員會
議得邀請相關人員或機構派員列席。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本會相關各組
彙整後提報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得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採親自出席、書面、電話或視訊
方式召開之。
前項書面、電話或視訊方式召開會議之作業標準,授權理事長核定之。

委員會除開會通知外,不得對外行文。

委員會議及小組會議之出席費及各有關人員車馬費,由本會支付,其標準
授權理事長核定之。

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出工作報告及決算,交由本會相關各組彙整提經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
決之。

本章則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