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合作金庫辦理輔導工作時,應與省(市)暨縣(市)主管或管理機關有
  關部門密切聯繫,並隨時檢討策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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