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組織結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
          )歷、現職、受任(或預任)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所認本公司股份。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
四、發起人:
    (一)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認股比例占前五十
          名之發起人姓名、主要經(學)歷、預定擔任本公司之職務、
          現職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屬法人發起
          人者,應註明法人發起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
          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附表三)
    (二)重要交易事項之揭露: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
          揭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
          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
          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
          ,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五、預定支付予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
    年度酬勞:
    (一)預定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
          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預定支付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薪資、獎
          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三)預定支付前兩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
          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
          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
          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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