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
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
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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