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取得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應同時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外,被
取得股份之公司之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前項副本通知事項,於完成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
成通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申報方式由現行紙本申報改為申報書件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傳輸
    完成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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