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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除總幹事、副總幹事外,經甄選合格錄用之新進會務工作人員,應先行 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試用期間品德不良或無 法勝任者,應即解聘(僱)。 前項試用期間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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