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取得之轉融通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全數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 管。 前項本公司取得各種證券之運用,以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及有價證券借貸因還券短差之券源、與向證券交易 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為限;於證券商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量 之證券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