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取得之轉融通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全數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
管。
前項本公司取得各種證券之運用,以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及有價證券借貸因還券短差之券源、與向證券交易
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為限;於證券商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量
之證券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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