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股東權益,對於進行中之併購案在董事會決議之前,同時符合下列
情形者,得採自願性揭露方式對外公開,惟應審慎考量資訊揭露之必要性
且揭露之內容必需與事實相符並負法律責任:
一、併購公司各方已達成原則性之共識,並簽署併購相關協議。
二、證明有能力完成併購,且認定此事件重大有公開之必要時。
三、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聞與事實相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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