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核心系統委外之管理
一、核心系統委外時,證券商應依委外服務範圍及特性確保供應商因下列
    原因而造成營運中斷後,核心系統之復原水準可滿足系統復原時間目
    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以支持核心業務回復至最小可
    接受服務水準,並要求供應商配合證券商或自行辦理演練以驗證核心
    系統可用性。
    (一)因天然災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而中斷。
    (二)未預期之設備故障或變更。
    (三)系統功能調整或重大性架構變更。
    (四)產品生命週期結束且不再提供技術協助服務,或不具可用性。
二、證券商應將上述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要求納入委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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