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對保險業之貸款案,
      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之審議。
  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對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
      被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得向保險安定
      基金請求償付事項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對貸款之保險業派員輔導並協助經營事項之審議
      。
  五、其他有關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之核定。
  六、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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