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股東對財產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
      應註明。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
      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財產保險業發行金融商品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
      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
      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
      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保險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
          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
          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
          報表提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
          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
      常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
      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及
      庫藏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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