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處罰,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時,以其 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處罰對象為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 時,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無戶籍之人士以居留地 址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
現行實務上處罰對象為無戶籍人士時,係以居留地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為 處罰機關,爰修正本條,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