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處罰,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時,以其
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處罰對象為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
時,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無戶籍之人士以居留地
址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為處罰機關。
〔立法理由〕
現行實務上處罰對象為無戶籍人士時,係以居留地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為
處罰機關,爰修正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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