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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辦理檢核管理作業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會員應將檢核後文件蓋章或留存記錄,其保存期限最少為五年。
〔立法理由〕
明定本會會員就相關作業程序資料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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