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技工(含駕駛)工友獎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
  予以申誡:
  一、工作散漫、服務態度惡劣,拒絕服從長官或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調
      動,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二、對協辦工作或交辦事項,處理不當或未善盡職責,致發生錯誤或造
      成流弊,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機關信譽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個人聲譽,情節輕微者,或請託他人關說藉
      以調動職務或晉升,造成長官或承辦單位困擾,情節輕微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經告誡仍不改善者。
  五、託人代簽或代打卡者。
  六、藉故請事、病假前往他處工作或未經主管許可,擅自在外兼職影響
      勞動契約履行者。
  七、因過失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情節輕微者。
  八、洩露工作上知悉之機密,情節輕微者,或無故打聽或竊取工作機密
      ,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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