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
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
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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