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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 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 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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