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 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 督各該庭事務。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之庭長遴任更具 彈性,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九條規定,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