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四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立法理由〕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
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為辦理司法博物館營運相關
事項,有增設專責科別辦理之必要,以提升效能並為妥適處理,爰修正第
九款規定,於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增設一科,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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