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現辦理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候補法官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
  每滿一年或調上級審辦理事務每滿一階段後,依附表格式,填具候補法
  官之學識能力、品德言行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書類
  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
  候補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法院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
  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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