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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處應根據法定預算,依照業務或工作計畫之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 ,經核定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或為超出法定預算之債務 及契約責任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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