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處應根據法定預算,依照業務或工作計畫之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
  ,經核定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或為超出法定預算之債務
  及契約責任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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