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應取得本會書面同意後,於其轄區所在地之本會指定銀行開立戶名為
「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以下列印章為銀行之留存印鑑,並由本會列檔留存:
一、分會會章及分會會長章。
二、執行秘書章。
三、主辦會計章。
四、主辦出納章。
前項印鑑保管方式如下:
一、分會會章及分會會長章由分會長或其授權之分會專職人員保管。
二、執行秘書章由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之分會專職人員保管。
三、主辦會計章由該會計保管。
四、主辦出納章由該出納保管。
第一項各款印鑑不得使同一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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