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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審查案件應於當日作成決定,如需補正或特殊情形,至遲應於申請後十五 日內做出決定,分會並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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