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 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 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如附件一)。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 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第一項所定日費數額,由專責單位依報到及審判系統顯示之到庭及開庭時 間核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