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
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
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如附件一)。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
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第一項所定日費數額,由專責單位依報到及審判系統顯示之到庭及開庭時
間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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