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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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